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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