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 宋美齡 (即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5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於106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在卷可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