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衍能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張薰雅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衍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衍能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八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1日起,第九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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