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訴訟代理人 張廣智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告 楊朝平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98,582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朝平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等一案(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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