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 王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證棋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
謝佳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及十月二十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事訴訟係有相對人涉及妨害名譽事件,業經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正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為期明瞭或為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6年7月3日及10月20日庭訊內容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5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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