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告 黃義順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告 鄭憲隆
黃正泰 黃小玫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劉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