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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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英凱│100年8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5375││││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
(一)、債務人林英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13日止累計65,376元正未給付,其中45,375元為消費款;18,001元為循環利息;2,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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