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
708、24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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