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其輝 訴訟代理人 曾玉 華被告 周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貳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其聲明為: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498,5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672,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7月15日止擔任原告會計主管,負責原告會計與出納業務,其明知原告前已支付廠商如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41所示之票款,竟向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副總經理 曾玉華 佯稱尚未給付前揭票款,黃其輝、曾玉華即在被告預先填載金額、受款人及發票日期之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41所示39張支票上蓋用原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交付被告。又被告因會計業務而持有附表一編號33、34所示澳門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門航空公司)退回原告之2張保證支票,竟將上開2張支票予以侵占,且為使其詐得及侵占之附表一支票可得存入其申辦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中國信託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被告竟偽刻黃其輝名義印章1枚,並將附表一所示支票受款人刪除及附表一編號5、12、19、37所示發票日期變更,再以上開偽刻「黃其輝」印章蓋印於刪除及變更處,使執票人成為受款人,並於附表一存入被告帳戶日期及金額欄內所示之時間,持前揭支票向銀行提示兌現,並將提示所得存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以此方式取得金額共12,192,047元。
(二)原告已於先前支付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臺北辦事處(下稱航空協會)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9所示之部分款項,被告竟於支付航空協會應付款項餘額時,並未扣除原告前揭已支付款項,逕向原告請領全額,致黃其輝、曾玉華陷於錯誤,於被告製作之取款憑條蓋上原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交由被告領取原告帳戶內金錢,嗣被告取得前揭款項後,僅匯出應付餘額予航空協會,將差額即附表二前揭編號所示金額存入被告之帳戶。又原告亦無積欠航空協會附表二編號4、8、10至13所示之款項,被告竟向黃其輝、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會前揭款項,致黃其輝、曾玉華受被告詐欺,在被告預先填載金額之取款憑條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被告取得上開取款憑條後,將附表二前揭編號所示之金額以提領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存入被告之帳戶內,以上總計共16,128,448元。
(三)此外,被告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原告款項以匯款、現金存入、轉帳方式存入被告帳戶,不法侵占附表三所示款項,總計侵占12,178,022元。
(四)被告盜刻印章領取附表一所示41張支票部分,原告已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求償,經法院判決永豐銀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因損害之擴大原告與有過失,故僅獲判決附表一所示金額70%,另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8、11之款項,亦經原告依消費寄託契約請求永豐銀行返還寄託物,經法院判決全數勝訴,原告並自永豐銀行受償15,825,876元。綜上,被告詐欺、侵佔原告款項,尚有未獲之賠償24,672,641元(計算式12,192,047+16,128,448+12,178,022-15,825,876=24,672,641),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前揭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24,672,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附表一所示支票,均是不入帳之作廢支票,為符合銀行要求之支票回籠率(即支票兌現比例),遂將支票受款人刪除存入被告戶頭成為有效支票,以利原告再申請空白支票,而附表二所示金額係被告先墊支現金予航空協會,後再向原告申請領回款項,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均為被告先支付款項,待原告有資金後,再向公司申請領回,被告實際上並未侵佔原告之金錢,附表四、五即為被告以現金存款、轉帳、匯款方式借貸予原告或代墊原告應付之款項明細,待原告有資金時,再分筆還款予被告,合計金額即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7月15日止擔任原告會計主管,負責原告之會計與出納業務,被告詐取附表一、二、三所示款項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被告觸犯連續變造有價證券罪及業務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揭判決在卷可稽。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上開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為被告所不承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附表一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41所示之款項為應付予原告往來廠商款項,且均已支付予廠商一節,有支票、付款簽收簿、付款清單、付款憑證、匯款回條聯及支出證明單在卷可稽(詳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卷證頁碼),附表一編號33、34之保證支票,受款人原係澳門航空,亦有前揭支票在卷可稽(詳附表一證據欄),如附表一所示之41紙支票,原受款人均劃線刪除,並蓋上偽刻之原告法定代理人「黃其輝」印文,嗣存入被告之A、B、C帳戶一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1月17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77號刑事案件卷二第110至111頁)、支票、被告前揭帳戶明細在卷可稽(詳附表一證據欄),佐以黃其輝於偵查中陳稱:伊係原告負責人,公司銀行帳戶及大小章由伊保管,伊不在時由公司副總曾玉華及經理 江苡宥 去保險箱取用大小章及開立支票,會計要付款時會拿支票及其製作的廠商請款明細給伊或曾玉華、江苡宥確認後蓋章,被告利用伊不在副總代班時,蓋重複的請款支票,公司有規定會計拿支票時,要將受款人填好,伊不會變更支票受款人欄位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476號卷宗,下稱偵三卷,第6至7、24頁),堪認原告主張因被告已尚未付款予廠商為由,向原告騙取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41支票,並侵佔附表33、
34之保證支票,存入被告帳戶等情為真。被告抗辯附表一均為不入帳之作廢支票,直接將該支票存入被告帳戶兌現,可提高原告支票回籠數,以利原告取得新的空白支票云云,惟經證人 王昭月 即原告會計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證稱:公司支票作廢時,只要將支票號碼剪下,貼到付款本及支票領取單上,將支票領取單送到銀行,就可以算回籠率,不需要將錢存入別人帳戶內等語,另原告法定代理人亦於偵查中陳述:公司支票回籠只要存到公司帳戶內,不用存到被告帳戶內等語(詳偵三卷第24頁),足認原告就作廢支票已有一定處理程序,無需逕將支票存入被告私人帳戶兌現,被告前揭抗辯,顯無足採。
(二)附表二部分經查,原告已於先前預付航空協會臺北辦事處附表二編號
1至3、5至7、9所示部分款項一節,有支出證明單、匯款回條聯、原告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稽(詳附表二證據欄所示卷證頁碼),再被告於支付航空協會應付餘額時,並未扣除原告前已支付款項,逕向原告請領全額,致黃其輝、曾玉華陷於錯誤,於被告製作好取款憑條蓋上原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交由被告領取原告帳戶內金錢,嗣被告取得前揭款項後,僅匯出應付餘額予航空協會,將差額存入被告帳戶等情,亦有匯款回條聯、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原告存摺內頁影本、被告帳戶明細在卷可稽(詳附表二證據欄),再被告向原告佯稱如附表二編號4、8、10至13所示之款項未給付航空協會,而製作取款憑條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或經理曾玉華蓋用原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後,逕自提領全額未交予航空協會或僅匯出部分款項予航空協會,將附表二所示金額欄款項存入被告帳戶等情,亦有取款憑條、支出證明單、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被告帳戶明細在卷可稽(詳附表二證據欄),是綜上所陳,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16,128,448元,亦堪信為真實。
(三)附表三部分被告逕自原告帳戶匯款至被告帳戶或自原告帳戶提款後存款、匯款至被告帳戶一節,有被告存摺影本、帳戶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詳附表三證據欄所示卷證頁碼)則原告主張被告侵佔附表三所示款項,亦堪信為真實。
(四)被告雖不否認其帳戶內有收受附表一至三所示款項,然辯稱附表四、五為被告以現金存款、轉帳、匯款方式借貸予原告或代墊原告應付之款項,待原告有資金時,再分筆還款予被告,附表一至三之即為原告返還被告借款之記錄,是伊並無詐欺或侵佔等情,並以被告A帳戶明細、被告華僑銀行、土地銀行、B、C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等資料為證,然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民法第475條定有明文,對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者,應由主張已為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且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抗辯兩造間本有金錢借貸關係,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均為還款,即應就借款之交付及兩造消費借貸契約合意等節為舉證。
2.被告抗辯附表四所示被告帳戶內提款及匯款轉帳記錄均為借款原告之證明云云,經查,被告於附表四編號1至10、編號11㈣、㈤、編號14至16所示時間,自被告華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及A、B、C帳戶內提領如附表四所示現金,有前揭帳戶之明細及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詳偵三卷第215至275頁),細譯前揭帳戶存摺影本及帳戶明細,雖足證被告確有自其帳戶內提領款項,惟自帳戶內提領金錢之原因多端,被告未能舉證提領金錢後已交付此部份借款予原告,揆諸前揭判決意旨,難逕認其抗辯可採。
3.又被告抗辯自92年2月24日至94年7月14日止以現金存入、轉帳或匯款方式借款如附表五所示金額予被告云云,經查,原告於附表五編號1至19、21至24、26、28至39、41至42、52、55至56、58至60、62至76、78至85、88至92、95至98、101至107、109所示之時間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現金存入、轉帳或匯款記錄,有原告帳戶明細在卷可稽(詳上開第1577號卷宗卷一,第130至214頁),然前揭記錄並未記錄為係由被告存入、轉帳或匯款,難認被告已交付前揭借款予原告,則被告前揭抗辯,亦非有據。
4.被告復抗辯其於分別於93年6月16日借款282,000元、94年1月19日借款940,000元、另於附表五編號48、51、53、61所示時間借款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錢,並提出臺北商銀存款憑條為證(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26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83至185頁),然自前揭存款憑條觀察,存款人欄均為空白或記載為原告,難認係由被告交付前揭款項,被告抗辯,亦無足採。
5.又被告雖分別於附表五編號20、25、27、40、43、54、57、61、77、85至86、93至94、99至100、108(即如附表四編號11㈠、㈡、㈢編號12、編號13、編號17至21)所示時間,以匯款、現金存款或轉帳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至原告臺北商銀及合作金庫東來分行帳戶內,有原告臺北商銀帳戶明細、被告A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商銀存款憑單、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詳上開第1577號卷一第131至214頁、偵三卷第215至243頁、偵一卷第183至187頁),然被告當時擔任原告會計職務,依其職務自當處理原告眾多應收應付款項,縱形式上係由被告交付金錢予原告,亦難遽認被告其係本於借貸關係交付上開款項,另原告公司會計王昭月雖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證述:被告會將其存錢到公司帳戶的存款單拿給伊說是被告借公司的錢,要伊將錢還給被告,伊收到存款單就會作帳,將現金給原告等語;證人 歐陽婉婷 雖亦於上開偵查程序中證稱:伊有看到被告填自己帳戶提款單將錢存入原告帳戶內,因被告稱當天要將錢匯至香港公司,錢不夠等語(詳偵三卷第23頁),惟前揭證人王昭月、歐陽婉婷僅能證明被告單方向原告公司其餘會計稱自己借款予原告,故上開證詞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原告間有成立借貸契約之合意,被告係因借貸契約關係而交付金錢予原告,故其前揭辯解即非可採。
(五)綜上,原告主張被告詐欺、侵佔之侵權行為,受有如附表一至三之損害,合計40,498,517元(計算式12,192,047+16,128,448+12,178,022=40,498,517元),應非無據。
而被告侵占附表一41張支票部分,因被告使用偽刻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印鑑,蓋用於附表一變造偽造欄所示之支票發票日期及受款人處,而經原告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起訴請求永豐銀行負受任人損害賠償責任。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1號判決永豐銀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損害之擴大原告與有過失,故原告獲附表一所示金額70%之賠償,另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8、11之款項,亦因被告使用前揭偽刻印鑑蓋用於取款憑條上之取款日期,經原告依消費寄託契約請求永豐銀行返還寄託物,由前揭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嗣原告與永豐銀行均不服前揭判決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原告並自永豐銀行受償15,825,876元等情,有前揭判決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61至169頁)。則原告主張對被告詐欺、侵佔之損害,扣除前揭已向永豐銀行請求之金額後,請求被告就24,672,641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計算式40,498,517-15,825,876=24,672,641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一:
(註)偵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269號卷偵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6168號卷偵三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476號卷┌──┬──┬─────┬──────┬─────┬────┬────────┬──────────┬──────────┐│編號│支票│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票面金額│變造時間│存入被告帳戶之日│證據│變造及偽造部分│││受款││(民國)│(新臺幣)│(民國)│期及金額(民國、│││││人│││││新臺幣)│││├──┼──┼─────┼──────┼─────┼────┼────────┼──────────┼──────────┤│1│ 喜泰 │QI0000000│92年5月12日│35,820元│92年5月│92年5月13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喜泰」│││││││12日至同│A帳戶177,100元│1張(詳偵二卷第7│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3日││頁)。││││││││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0頁)。├──────────┤│2│信安│QI0000000│92年5月9日│141,280元│同上││3.支票2張、付款簽收│1.刪除受款人「信安」│││││││││簿1紙(詳偵三卷第│2.「黃其輝」印文1枚│││││││││38~40頁)。││││││││││││││││││││││├──┼──┼─────┼──────┼─────┼────┼────────┼──────────┼──────────┤│3│雄獅│QI0000000│92年5月14日│70,640元│92年5月│92年5月20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雄獅」│││││││14日至同│A帳戶363,560元│1張(偵二卷第8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0日││)。││││││││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0頁)。├──────────┤│4│喜泰│QI0000000│92年5月16日│292,920元│92年5月││3.支票2張(詳偵三卷│1.刪除受款人「喜泰」│││││││16日至同││第41~42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0日││││││││││間之某日││││├──┼──┼─────┼──────┼─────┼────┼────────┼──────────┼──────────┤│5│永業│QI0000000│92年5月28日│73,230元│92年5月│92年5月23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永業」│││││││23日│A帳戶73,230元│張(詳偵二卷第9頁│2.發票日92年5月28│││││││││)。│日之「28」變造為「│││││││││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23」│││││││││查詢明細表(詳偵一│3.「黃其輝」印文2枚│││││││││卷第340頁)。││││││││││3.支票、付款簽收簿各││││││││││1紙(詳偵三卷第43││││││││││~44頁)。││├──┼──┼─────┼──────┼─────┼────┼────────┼──────────┼──────────┤│6│ 廈航 │QI0000000│92年5月30日│168,066元│92年5月│92年6月2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廈航」│││││││30日至同│A帳戶168,066元│張(詳偵二卷第10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6月2││)。││││││││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1頁)。││││││││││3.支票、代墊工本憑單││││││││││各1紙(詳偵二卷第││││││││││11頁、偵三卷第45││││││││││、47頁)。││├──┼──┼─────┼──────┼─────┼────┼────────┼──────────┼──────────┤│7│西南│QI0000000│92年6月10日│140,775元│92年6月│92年6月12日存入│1.支票2張(偵二卷第│1.刪除受款人「西南」│││││││10日至同│B帳戶214,005元│12~13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3日││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間之某日││報表(詳偵一卷第││││││││││335頁)。││├──┼──┼─────┼──────┼─────┼────┤│3.支票1張、付款簽收├──────────┤│8│北極│QI0000000│92年6月12日│73,230元│92年6月││簿3份、代墊工本憑│1.刪除受款人「北極星│││星││││12日至同││單2紙(詳偵二卷第│」│││││││年月13日││12~13頁、偵三卷第│2.「黃其輝」印文1枚│││││││間之某日││50~52頁)。││││││││││││││││││││││├──┼──┼─────┼──────┼─────┼────┼────────┼──────────┼──────────┤│9│北極│QI0000000│92年6月12日│73,230元│92年6月│92年6月24日存入│1.支票1張(詳偵二卷│1.刪除受款人「北極星│││星││││12日至同│B帳戶73,230元│第14頁)。│」│││││││年月25日││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2.「黃其輝」印文1枚│││││││間之某日││報表(詳偵一卷第││││││││││335頁)。││││││││││3.付款簽收簿、代墊工││││││││││本憑單各1紙(詳偵││││││││││三卷第53頁、偵二卷││││││││││第14頁)。││├──┼──┼─────┼──────┼─────┼────┼────────┼──────────┼──────────┤│10│廈航│QI0000000│92年7月1日│312,176元│92年7月│92年7月2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廈航」│││││││1日至同│A帳戶312,176元│張(詳偵二卷第15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日││)。││││││││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2頁)。││││││││││3.代墊工本憑單、支票││││││││││各1紙(詳偵一卷第││││││││││67頁、偵三卷第58頁││││││││││)。││├──┼──┼─────┼──────┼─────┼────┼────────┼──────────┼──────────┤│11│廈航│QI0000000│92年7月11日│212,794元│92年7月│92年7月14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廈航」│││││││11日至同│A帳戶491,634元│1張(詳偵二卷第18│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4日││頁)。││││││││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2頁)。├──────────┤│12│中台│QI0000000│92年7月15日│278,840元│92年7月││3.代墊工本憑單2紙、│1.刪除受款人「中台」│││││││14日││支票1紙(詳偵一卷│2.發票日92年7月15日│││││││││第17、19頁、偵三卷│之「15」變造為「14│││││││││第61頁)。│」││││││││││3.「黃其輝」印文2枚│││││││││││├──┼──┼─────┼──────┼─────┼────┼────────┼──────────┼──────────┤│13│永業│QI0000000│92年7月15日│404,318元│92年7月│92年7月24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永業」│││││││15日至同│A帳戶404,318元│張(詳偵二卷第23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4日││)。││││││││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2頁)。││││││││││3.代墊工本憑單、支票││││││││││各1紙(詳偵一卷第││││││││││22頁、偵三卷第64頁││││││││││)。││├──┼──┼─────┼──────┼─────┼────┼────────┼──────────┼──────────┤│14│中台│QI0000000│92年8月1日│289,135元│92年8月│92年8月6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中台」│││││││1日至同│A帳戶409,905元│1張(詳偵二卷第26│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6日││頁)。││││││││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3頁)。├──────────┤│15│廈航│QI0000000│92年8月4日│120,770元│92年8月││3.支票2紙、代墊工本│1.刪除受款人「廈航」│││││││4日至同││憑單1紙(詳偵三卷│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6日││第67~68頁、偵二卷││││││││間之某日││第27頁)。││││││││││││││││││││││├──┼──┼─────┼──────┼─────┼────┼────────┼──────────┼──────────┤│16│天海│QI0000000│92年8月5日│210,330元│92年8月│92年8月15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天海」│││││││5日至同│A帳戶21萬330元│張(詳偵二卷第28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5日││)。││││││││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3頁)。││││││││││3.支票、代墊工本憑單││││││││││各1紙(詳偵三卷第││││││││││72頁、偵一卷第65頁││││││││││)。││├──┼──┼─────┼──────┼─────┼────┼────────┼──────────┼──────────┤│17│廈航│QI0000000│92年8月28日│212,559元│92年8月│92年8月29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廈航」│││││││28至同年│A帳戶242,619元│1張(詳偵二卷第30│2.「黃其輝」印文1枚│││││││月29日間││頁)。││││││││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3頁)。├──────────┤│18│永業│QI0000000│92年8月20日│30,060元│92年8月││3.支票、代墊工本憑單│1.刪除受款人「永業」│││││││20日至同││各2紙、付款簽收簿│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9日││1紙(詳偵三卷第75││││││││間之某日││~76、81頁、偵二卷││││││││││第31頁、偵一卷第59││││││││││頁)。││││││││││││││││││││││├──┼──┼─────┼──────┼─────┼────┼────────┼──────────┼──────────┤│19│廈航│QI0000000│92年9月9日│464,018元│92年9月│92年9月5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廈航」│││││││4日至同│A帳戶464,018元│張(在偵二卷第35頁│2.發票日92年9月9日│││││││年月5日││)。│之「9」變造為「4│││││││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3.「黃其輝」印文2枚│││││││││卷第344頁)。││││││││││3.支票、代墊工本憑單││││││││││、付款簽收簿各1紙││││││││││(詳偵一卷第24、偵││││││││││三卷第83~84頁)。││├──┼──┼─────┼──────┼─────┼────┼────────┼──────────┼──────────┤│20│ 正泰 │QI0000000│92年9月15日│20,000元│92年9月│92年9月16日存入│1.支票3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正泰」│││││││15日至同│A帳戶348,250元│1張(詳偵二卷第39│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6日││~40頁)。││││││││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4頁)。├──────────┤│21│雄獅│QI0000000│92年9月15日│85,800元│92年9月││3.支票4張、付款簽收│1.刪除受款人「雄獅」│││││││15日至同││簿2紙、付款憑證、│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6日││付款清單各2紙(見││││││││間之某日││││││││││││││├──┼──┼─────┼──────┼─────┼────┤│偵三卷第85~86、89├──────────┤│22│西南│QI0000000│92年9月10日│242,450元│92年9月││~93、96~100頁)│1.刪除受款人「西南」│││││││10日至同││。│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16日││││││││││間之某日││││├──┼──┼─────┼──────┼─────┼────┼────────┼──────────┼──────────┤│23│天海│QI0000000│92年9月24日│395,308元│92年9月│92年10月20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天海」││││(起訴書附│││24日至同│A帳戶395,308元│張(詳偵二卷第45頁│2.「黃其輝」印文1枚││││表誤繕為│││年10月20││)。│││││QI0000000│││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5頁)。││││││││││3.支票2張、付款簽收││││││││││簿、付款清單各1紙││││││││││(詳偵三卷第102~││││││││││106頁)。││├──┼──┼─────┼──────┼─────┼────┼────────┼──────────┼──────────┤│24│天海│QI0000000│92年10月29日│433,651元│92年10月│92年11月3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天海」│││││││29日至同│A帳戶433,651元│張(詳偵二卷第49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11月3││)。││││││││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6頁)。││││││││││3.支票、付款簽收簿各││││││││││1紙、付款憑證2紙││││││││││(詳偵三卷第110~││││││││││113頁)。││├──┼──┼─────┼──────┼─────┼────┼────────┼──────────┼──────────┤│25│天海│QI0000000│92年11月18日│310,743元│92年11月│92年12月15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天海」│││││││18日至同│A帳戶310,743元│張(詳偵二卷第50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12月15││)。││││││││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7頁)。││││││││││3.支票、付款簽收簿各││││││││││1紙、付款憑證2紙││││││││││(詳偵三卷第114~││││││││││117頁)。││├──┼──┼─────┼──────┼─────┼────┼────────┼──────────┼──────────┤│26│元和│QI0000000│93年1月28日│199,274元│93年1月│93年1月30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元和」│││││││28日至同│A帳戶632,742元│1張(詳偵二卷第51│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30日││頁)。││││││││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48頁)。├──────────┤│27│元和│QI0000000│93年1月14日│433,468元│93年1月││3.支票、付款簽收簿、│1.刪除受款人「元和」│││││││14日至同││付款憑證各2紙、付│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30日││款清單3紙(詳偵三││││││││間之某日││卷第118~121、││││││││││123~124、127、││││││││││129頁、偵一卷第61││││││││││頁)。││││││││││││││││││││││├──┼──┼─────┼──────┼─────┼────┼────────┼──────────┼──────────┤│28│廈航│QI0000000│93年4月14日│387,195元│93年4月│93年4月23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廈航」│││││││14日至同│A帳戶1,005,665│1張(詳偵二卷第55│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3日│元│頁)。││││││││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51頁)。├──────────┤│29│偉輪│QI0000000│93年4月21日│618,470元│93年4月││3.支票、付款簽收簿、│1.刪除受款人「偉輪」│││││││21日至同││付款清單各2紙、付│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3日││款憑證3紙(詳偵三││││││││間之某日││卷第130~138頁)。││││││││││││││││││││││├──┼──┼─────┼──────┼─────┼────┼────────┼──────────┼──────────┤│30│元和│QJ0000000│93年9月27日│453,215元│93年9月│93年9月29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元和」│││││││27日至同│A帳戶453,215元│張(詳偵二卷第59頁│2.「黃其輝」印文1枚│││││││年月29日││)。││││││││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57頁)。││││││││││3.支票、付款憑證、付││││││││││款清單各2紙、付款││││││││││簽收簿(詳偵三卷第││││││││││139~147頁)。││├──┼──┼─────┼──────┼─────┼────┼────────┼──────────┼──────────┤│31│北極│QJ0000000│93年11月8日│1,000,500│93年11月│93年11月16日存入│1.支票1張(偵二卷第│1.刪除受款人「北極星│││星│││元│8日至同│C帳戶1,000,500│60頁)。│」│││││││年月16日│元│2.支出證明單、匯款回│2.「黃其輝」印文1枚│││││││間之某日││條聯各1紙(詳偵一││││││││││卷第49頁)。││├──┼──┼─────┼──────┼─────┼────┼────────┼──────────┼──────────┤│32│北極│QJ0000000│93年11月25日│1,000,500│93年11月│93年11月29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北極星│││星│││元│25日至同│A帳戶1,000,500│張(詳偵二卷第61頁│」│││││││年月29日│元│)。│2.「黃其輝」印文1枚│││││││間之某日││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59頁)。││││││││││3.付款憑證、付款清單││││││││││各1紙(詳偵三卷第││││││││││149~152頁)。││├──┼──┼─────┼──────┼─────┼────┼────────┼──────────┼──────────┤│33│澳門│QJ0000000│93年10月31日│140,000元│93年10月│93年12月29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澳門商│││航空││││31日至同│A帳戶365,000元│1張(詳偵二卷第63│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年12月29││頁)。│司」│││││││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2.「黃其輝」印文1枚│││││││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60頁)。││││││││││3.支出證明單2紙(見││├──┼──┼─────┼──────┼─────┼────┤│偵一卷第56~57頁)├──────────┤│34│澳門│QJ0000000│93年10月31日│225,000元│同上││。│1.刪除受款人「澳門商│││航空│││││││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黃其輝」印文1枚│├──┼──┼─────┼──────┼─────┼────┼────────┼──────────┼──────────┤│35│北航│QJ0000000│93年11月10日│236,602元│93年11月│94年1月7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北航」│││││││10日至94│A帳戶431,157元│1張(詳偵二卷第66│2.「黃其輝」印文1枚│││││││年1月7││頁)。││││││││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61頁)。││├──┼──┼─────┼──────┼─────┼────┤│3.支票2紙、付款清單├──────────┤│36│廈航│QI0000000│93年12月27日│194,555元│93年12月││6紙、付款簽收簿1│1.刪除受款人「廈航」│││││││27日至94││紙、付款憑證4紙(│2.「黃其輝」印文1枚│││││││年1月7││詳偵一卷第51、53頁││││││││日間之某││、偵三卷第154~││││││││日││157、159~165頁││││││││││)。││││││││││││││││││││││││││││││││├──┼──┼─────┼──────┼─────┼────┼────────┼──────────┼──────────┤│37│西南│QJ0000000│94年1月18日│332,110元│94年1月│94年1月14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西南」│││││││14日│A帳戶33萬2110元│張(詳偵二卷第71頁│2.發票日94年1月18日│││││││││)。│之「18」變造為「14│││││││││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3.「黃其輝」印文2枚│││││││││卷第361頁)。││││││││││3.支票、付款簽收簿各││││││││││1紙、付款憑證、付││││││││││款清單各3紙(詳偵││││││││││三卷第167~174頁)││││││││││。││├──┼──┼─────┼──────┼─────┼────┼────────┼──────────┼──────────┤│38│達思│QJ0000000│94年2月4日│1,042,600│94年2月│94年2月4日存入│1.支票、匯款回條聯各│1.刪除受款人「達思」││││││元│4日│A帳戶1,042,600│1張(詳偵二卷第72│2.「黃其輝」印文1枚││││││││元│頁、偵一卷第34頁)││││││││││。││││││││││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62頁)。││││││││││3.支出證明單、收據、││││││││││付款憑證各1紙、付││││││││││款清單2紙(詳偵一││││││││││卷第34~35頁、偵三││││││││││卷第176、178~││││││││││181頁)。││├──┼──┼─────┼──────┼─────┼────┼────────┼──────────┼──────────┤│39│西南│QJ0000000│93年8月9日│262,610元│93年8月│94年2月4日存入│1.支票2張及存款憑條│1.刪除受款人「西南」│││││││9日至94│A帳戶535,050元│1張(詳偵二卷第76│2.「黃其輝」印文1枚│││││││年2月4││頁)。││││││││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62頁)。││├──┼──┼─────┼──────┼─────┼────┤│3.支票、付款簽收簿、├──────────┤│40│喜泰│QJ0000000│93年8月5日│272,440元│93年8月││支出證明單各1紙、│1.刪除受款人「喜泰」│││││││5日至94││付款清單3紙、付款│2.「黃其輝」印文1枚│││││││年2月4││憑證2紙(詳偵二卷││││││││日間之某││第80頁、偵三卷第││││││││日││182~187頁)。││││││││││││││││││││││││││││││││├──┼──┼─────┼──────┼─────┼────┼────────┼──────────┼──────────┤│41│廈航│QL0000000│94年5月31日│301,365元│94年5月│94年7月13日存入│1.支票及存款憑條各1│1.刪除受款人「廈航」│││││││31日至同│A帳戶301,365元│張(見偵二卷第83│2.「黃其輝」印文1枚│││││││年7月13││頁)。││││││││日間之某││2.A帳戶客戶歷史資料││││││││日││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67頁)。││││││││││3.支票、付款簽收簿、││││││││││付款憑證各1紙(見││││││││││偵三卷第195~197││││││││││頁)。││├──┴──┴─────┴──────┼─────┴────┴────────┴──────────┴──────────┤│合計:41張支票│12,192,047元││││└──────────────────┴─────────────────────────────────────────┘附表二:
┌──┬───────┬────────────┬────────┬──────────┐│編號│時間│方式│詐取金額│證據│││(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11月17日│於92年11月17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取款憑條、匯款回條││││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聯、大眾旅行社帳號││││會237萬4250元云云,惟實││0000000000000號帳││││際上於92年11月4日已預付││戶(下稱大眾旅行社││││航空協會其中之1,000,000││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元,致黃其輝或曾玉華陷於││各1紙(詳偵二卷第││││錯誤,在被告所填寫金額為││87、89頁)。││││2,374,250元之取款憑條上││2.支出證明單、匯款回││││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條聯、大眾旅行社帳││││被告,嗣被告於92年11月17││戶存摺內頁影本各1││││日僅匯款之前尚未給付之││紙(詳偵二卷第88、││││1,374,240元(另加計匯費││90頁)。││││10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00萬元則自己提領殆盡││││││。│││├──┼───────┼────────────┼────────┼──────────┤│2│92年12月1日│於92年12月1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匯款回條聯、大眾││││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旅行社帳戶存摺內││││會2,949,974元云云,惟實││頁影本各1紙(見││││際上於92年11月26日已預付││偵二卷第92、94頁││││航空協會其中之1,000,000││)。││││元,致黃其輝或曾玉華陷於││2.支出證明單、匯款││││錯誤,在被告所填寫金額為││回條聯各、大眾旅││││2,949,974元之取款憑條上││行社帳戶存摺內頁││││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影本各1紙(詳偵││││被告,嗣被告於92年12月1││二卷第93、95頁)││││日僅匯款之前尚未給付之││。││││1,949,964元(另加計匯費││││││10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000,000元則自己提領││││││殆盡。│││├──┼───────┼────────────┼────────┼──────────┤│3│92年12月15日│於92年12月15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匯款回條聯、大眾││││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旅行社存摺內頁影││││會3,840,528元云云,惟實││本、取款憑條各1││││際上於92年12月9日已預付││紙(詳偵二卷第98││││航空協會其中之1,000,000││、100、103頁)。││││元,致黃其輝或曾玉華陷於││2.支出證明單、匯款││││錯誤,在被告所填寫金額為││回條聯、大眾旅行││││3,840,528元之取款憑條上││社存摺內頁影本、││││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存款憑條各1紙(││││被告,嗣被告於92年12月15││詳偵二卷第99、101││││日僅匯款之前尚未給付之││、103頁)。││││2,840,513元(另加計匯費││3.A帳戶客戶歷史資││││15元)予航空協會,剩餘││料查詢明細表(見││││之1,000,000元則於同日存││偵一卷第347頁)。││││入被告A帳戶。│││├──┼───────┼────────────┼────────┼──────────┤│4│93年3月25日│於93年3月24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取款憑條、支出證││││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明單各1紙(詳偵││││會1,000,000元云云,致黃││二卷第104頁)。││││其輝或曾玉華陷於錯誤,在││││││被告所填寫金額為││││││1,000,000元之取款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3年3月25││││││日提領上開款項。│││├──┼───────┼────────────┼────────┼──────────┤│5│93年10月15日│於93年10月15日向黃其輝或│500,000元│1.匯款回條聯、大眾││││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旅行社帳戶存摺內││││會3,764,180元云云,惟實││頁影本、匯款申請││││際上於93年10月14日已預付││書、取款憑條各1││││航空協會500,000元,致黃││紙(詳偵二卷第108││││其輝或曾玉華陷於錯誤,在││~109、111頁)││││被告所填寫金額為││。││││3,764,180元之取款憑條上││2.匯款回條聯、支出││││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證明單、大眾旅行││││被告,嗣被告於93年10月15││社存摺內頁影本、││││日僅匯款之前尚未給付之││存款憑條各1紙(││││3,,264,160元(另加匯款20││詳偵二卷第108、││││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50││110~111頁)。││││萬元則於同日匯入被告A帳││3.A帳戶客戶歷史資││││戶。││料查詢明細表(見││││││偵一卷第358頁)。│├──┼───────┼────────────┼────────┼──────────┤│6│93年11月30日│於93年11月30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匯款回條聯、大眾││││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旅行社存摺內頁影││││會3,195,552元云云,惟實││本、匯款申請書、││││際上於93年11月26日已預付││取款憑條各1紙(││││航空協會1,000,000元,致││詳偵二卷第113、││││黃其輝或曾玉華陷於錯誤,││115、118頁)。││││在被告所填寫金額為3,19││2.支出證明單、匯款││││5,552元之取款憑條上蓋公││回條聯、大眾旅行││││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被告││社存摺內頁影本、││││,嗣被告於93年11月30日僅││存款憑條各1紙(││││匯款之前尚未給付之2,195││詳偵二卷第114、││││,532元(另加計匯款20元)││116、118頁)。││││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00萬││3.A帳戶客戶歷史資││││元則於同日存入被告A帳戶││料查詢明細表(見││││。││偵一卷第359頁)。│├──┼───────┼────────────┼────────┼──────────┤│7│94年1月28日│於94年1月28日向黃其輝或│2,000,000元│1.匯款回條聯、大眾││││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旅行社存摺內頁影││││會5,042,169元云云,惟實││本、匯款申請書、││││際上於94年1月24日、25日││取款憑條各1紙(││││已分別預付航空協會││詳偵二卷第120、││││1,000,000元,致黃其輝或││123、125頁)。││││曾玉華陷於錯誤,在被告所││2.支出證明單、匯款││││填寫金額為5,042,169元之││回條聯各2紙、大││││取款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眾旅行社存摺內頁││││印鑑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影本、存款憑條1││││94年1月28日僅匯款之前尚││紙(詳偵二卷第121││││未給付之3,042,149元(另││~122、124~125││││加計匯款20元)予航空協會││頁)。││││,剩餘之2,000,000元則於││3.A帳戶客戶歷史資││││同日存入被告A帳戶。││料查詢明細表(見││││││偵一卷第361頁)。│├──┼───────┼────────────┼────────┼──────────┤│8│94年3月4日│於94年3月4日向黃其輝或│1,628,443元│1.取款憑條、匯款申││││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請書各1紙(詳偵││││會2,628,453元云云,致黃││一卷第323頁)。││││其輝陷於錯誤,在被告所填││2.存款憑條1紙(見││││寫金額為2,628,453元之取││偵一卷第323頁)││││款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4││3.A帳戶客戶歷史資││││年3月4日僅匯款││料查詢明細表(見││││1,000,000元(另加計匯款││偵一卷第363頁)。││││10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628,443元則於同日存入││││││被告A帳戶。│││├──┼───────┼────────────┼────────┼──────────┤│9│94年3月15日│於94年3月15日向黃其輝或│2,000,000元│1.取款憑條、匯款申││││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請書、大眾旅行社││││會5,502,202元(含匯費20││存摺內頁影本各1││││元)云云,惟實際上於94年││紙(詳偵二卷第130││││3月9日已預付航空協會││~131頁)。││││2,000,000元,致黃其輝或││2.匯款申請書、大眾││││曾玉華陷於錯誤,在被告所││旅行社存摺內頁影││││填寫金額為5,502,202元之││本各1紙(詳偵二││││取款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卷第130~131頁)││││印鑑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4年3月15日僅匯款之前尚││3.C帳戶存摺內頁影││││未給付之3,502,172元(另││本1份(詳偵一卷││││加計匯款20元)予航空協會││第371頁)。││││,剩餘之2,000,000元(另││││││加計匯費10元)則於同日存││││││入被告C帳戶。│││├──┼───────┼────────────┼────────┼──────────┤│10│94年3月24日│於93年3月24日向黃其輝或│2,000,000元│1.匯款申請書、取款││││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憑條各1紙(詳偵││││會2,000,000元云云,致黃││二卷第126頁)。││││其輝或曾玉華陷於錯誤,在││2.C帳戶存摺內頁影││││被告所填寫金額為││本1份(詳偵一卷第││││2,000,010元(含匯費)之││371頁)。││││取款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4年3月24日將上開款項││││││存入C帳戶。│││├──┼───────┼────────────┼────────┼──────────┤│11│94年5月3日│於94年5月3日向黃其輝或│1,000,005元│1.取款憑條、匯款申││││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請書各1紙(詳偵││││會3,756,967元(含匯費20││二卷第134頁)。││││元)云云,致黃其輝或曾玉││2.存款憑條1紙(見││││華陷於錯誤,在被告所填寫││偵二卷第134頁)。││││金額為3,756,967元之取款││3.A帳戶客戶歷史資││││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料查詢明細表(見││││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4年││偵一卷第365頁)。││││5月3日僅匯款2,756,947││││││元(另加計匯款15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000,005││││││元則於同日存入被告A帳戶││││││。│││├──┼───────┼────────────┼────────┼──────────┤│12│94年5月11日│於94年5月11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取款憑條、匯款申││││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請書各1紙(詳偵││││會2,000,010元(含匯費10││二卷第135頁)。││││元)云云,致黃其輝或曾玉││2.存款憑條1紙(見││││華陷於錯誤,在被告所填寫││偵二卷第135頁)。││││金額為2,000,010元之取款││3.A帳戶客戶歷史資││││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料查詢明細表(見││││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4年││偵一卷第365頁)。││││5月11日僅匯款1,000,000││││││(另加計匯款10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000,000元││││││則於同日存入被告A帳戶。│││├──┼───────┼────────────┼────────┼──────────┤│13│94年5月25日│於94年5月25日向黃其輝或│1,000,000元│1.取款憑條、匯款申││││曾玉華佯稱尚未給付航空協││請書各1紙(詳偵││││會2,000,010元(含匯費10││二卷第136頁)。││││元)云云,致黃其輝或曾玉││2.存款憑條1紙(見││││華陷於錯誤,在被告所填寫││偵二卷第136頁)。││││金額為2,000,010元之取款││3.A帳戶客戶歷史資││││憑條上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料查詢明細表(見││││章交予被告,嗣被告於94年││偵一卷第365頁)。││││5月25日僅匯款1,000,000││││││(另加計匯款10元)予航空││││││協會,剩餘之1,000,000元││││││則於同日存入被告A帳戶。│││├──┴───────┴────────────┼────────┴──────────┤│合計│16,128,448元│└───────────────────────┴───────────────────┘附表三: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金額(新臺幣)│證據及證據頁碼│││(民國)│││├──┼──────┼──────────┼───────────┤│1│92年1月30日│存入B帳戶37,200元│1.被告B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詳偵二卷第145│││││頁)。│││││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偵一卷第333│││││頁)。│├──┼──────┼──────────┼───────────┤│2│92年2月6日│存入B帳戶34,319元│1.被告B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詳偵二卷第147│││││頁)。│││││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偵一卷第333│││││頁)。│├──┼──────┼──────────┼───────────┤│3│92年2月7日│存入B帳戶330,000元│1.被告B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詳偵二卷第147│││││頁)。│││││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偵一卷第333│││││頁)。│├──┼──────┼──────────┼───────────┤│4│92年2月21日│存入B帳戶82,585元│1.被告B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詳偵二卷第147│││││頁)。│││││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偵一卷第333│││││頁)。│├──┼──────┼──────────┼───────────┤│5│92年2月27日│存入B帳戶198,353元│1.被告B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詳偵二卷第146│││││頁)。│││││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偵一卷第334│││││頁)。│├──┼──────┼──────────┼───────────┤│6│92年3月21日│存入B帳戶520,765元│1.被告B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詳偵二卷第148│││││頁)。│││││2.B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偵一卷第334│││││頁)。│├──┼──────┼──────────┼───────────┤│7│93年5月6日│存入A帳戶1,000,000│1.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元│各1紙(詳偵一卷第│││││325頁)│││││2.A帳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228頁)。│├──┼──────┼──────────┼───────────┤│8│93年5月12日│存入A帳戶4,223,000│1.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元│各1紙(詳偵一卷第│││││326頁)。│││││2.A帳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53頁)。│├──┼──────┼──────────┼───────────┤│9│93年6月4日│存入C帳戶1,700,000│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元│、取款憑條各1紙(詳偵│││││二卷第139~140頁)。│├──┼──────┼──────────┼───────────┤│10│93年7月5日│存入A帳戶921,800元│1.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各1紙(詳偵二卷第│││││141頁)。│││││2.A帳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55頁)。│├──┼──────┼──────────┼───────────┤│11│93年9月7日│存入A帳戶1,440,000│1.取款憑條1紙、存款││││元│憑條2紙(詳偵一卷│││││第324頁)。│││││2.A帳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57頁)。│├──┼──────┼──────────┼───────────┤│12│94年5月27日│存入A帳戶1,690,000│1.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元│各1紙(詳偵二卷第│││││144頁)。│││││2.A帳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詳偵一卷第│││││365頁)。│├──┴──────┼──────────┴───────────┤│合計│12,178,022元│└─────────┴──────────────────────┘附表四┌──┬───────────────────────────┐│編號│被告借款予原告│├──┼───────────────────────────┤│1│被告先後自華僑銀行提領現金225,000元,自土地銀行提領現│││金250,000元,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領現金858,000元,共計│││1,330,000元借款予原告:│││⑴被告先後自華僑銀行提領現金225,000元,借款予原告:│││①被告91年11月4日提領現金5,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②被告91年11月6日提領現金20,000元。│││③被告91年11月20日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20,000│││元。│││④被告91年12月4日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⑵被告先後自土地銀行提領金250,000元,借款予原告:│││①被告91年11月28日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②被告91年11月30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③被告91年12月2日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20,000│││元。│││⑶被告先後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領現金858,000元,借款予│││原告:│││①被告92年1月28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②被告92年1月29日提領現金50,000元,100,000元。│││③被告92年1月30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④被告92年2月5日提領現金20,000元。│││⑤被告92年2月6日提領現金20,000元。│││⑥被告92年2月7日提領現金30,000元,25,000元,30,000元│││。│││⑦被告92年2月10日提領現金30,000元,30,000元。│││⑧被告92年2月11日提領現金30,000元,20,000元。│││⑨被告92年2月14日提領現金30,000元,20,000元。│││⑩被告92年2月15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⑪被告92年2月17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⑫被告92年2月18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⑬被告92年2月21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⑭被告92年2月24日提領現金20,000元。│││⑮被告92年2月25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⑯被告92年2月27日提領現金20,000元,30,000元。│││⑰被告92年3月2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⑱被告92年3月4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⑲被告92年3月5日提領現金30,000元。│││⑳被告92年3月14日提領現金30,000元。│││㉑被告92年3月19日提領現金20,000元。│├──┼───────────────────────────┤│2│①被告92年4月8日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領現金200,000元,│││借款予原告。│││②被告92年5月13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150,000元,│││借款予原告。│││③被告92年5月20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180,000元,│││借款予原告。│││④被告92年5月21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70,000元,│││20,000元,借款予原告。│├──┼───────────────────────────┤│3│①被告92年6月2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100,000元,│││20,000元,20,000元,13,000元,共計153,000元借款予原│││告。│││②被告92年6月9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50,000元,於│││96年6月10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20,000元,共計│││70,000元借款予原告。│├──┼───────────────────────────┤│4│被告92年6月18日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領現金30,000元,│││30,000元,30,000元,共計90,000元借款予原告。│├──┼───────────────────────────┤│5│⑴被告於92年6月12日、92年6月13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170,000元借款予原告。│││⑵被告於92年7月2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200,000元│││借款予原告。│││⑶被告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領下列款項計464,000元,借款│││予原告:│││①92年3月21日提領30,000元。│││②92年3月23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③92年3月24日提領30,000元,30,000元,30,000元。│││④92年3月31日提領23,000元。│││⑤92年4月6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⑥92年4月14日提領30,000元,10,000元。│││⑦92年4月16日提領30,000元。│││⑧92年4月24日提領20,000元。│││⑨92年6月15日提領15,000元。│││⑩92年6月16日提領30,000元。│││⑪92年6月26日提領30,000元。│││⑫92年6月27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16,000元。│├──┼───────────────────────────┤│6│⑴被告於92年7月14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490,000元│││借款予原告。│││⑵被告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275,000元借款予原告。│││①被告於92年5月21日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80,000元。│││②被告於92年5月23日提領現金20,000元,80,000元,共計│││100,000元。│││③92年7月14日提領現金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60,000元。│││④92年7月15日提領現金35,000元。│├──┼───────────────────────────┤│7│⑴被告於92年7月24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400,000元│││借款予原告。│││⑵被告於92年8月6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400,000元│││借款予原告。│││⑶被告於92年8月15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轉帳150,000元借款│││予原告。│├──┼───────────────────────────┤│8│被告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下列款項共計350,000元借款予│││原告:│││①92年8月20日提領30,000元。│││②92年8月22日提領100,000元。│││③92年8月26日提領20,000元。│││④92年8月29日提領200,000元。│├──┼───────────────────────────┤│9│⑴被告於92年9月5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460,000元借款│││予原告。│││⑵被告於92年9月12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33,000元。│││⑶被告於92年9月16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300,000元,│││35,000元借款予原告。│││⑷被告於92年9月19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40,000元。│├──┼───────────────────────────┤│10│被告於92年11月10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20,000元,│││300,000元,共計320,000元借款予原告。│├──┼───────────────────────────┤│11│㈠原告於92年12月26日收到被告借款500,000元。│││㈡原告於93年1月5日收到被告借款200,000元。│││㈢原告於93年1月15日收到被告借款400,000元。│││㈣被告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600,000元,借款予原告:│││①93年1月30日提領200,000元。│││②93年2月11日提領20,000元×5=100,000元。│││③93年2月13日提領20,000元×5=100,000元。│││④93年2月25日提領200,000元。│││㈤被告於93年1月29日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領120,000元,借│││款予原告。│├──┼───────────────────────────┤│12│原告於93年5月25日收到被告借款2,500,000元,原告於93年5│││月28日收到被告借款300,000元,共計2,800,000元,為原告自│││認。│├──┼───────────────────────────┤│13│⑴原告於93年8月13日收到被告借款100,000元。│││⑵原告於93年9月14日收到被告借款300,000元。│││⑶原告於93年9月14日收到被告借款100,000元。│├──┼───────────────────────────┤│14│被告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款項共計2,072,585元,借款予│││原告:│││①93年9月29日提領300,000元。│││②93年10月15日提領500,000元。│││③93年10月20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80,000元。│││④93年10月21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60,000元,│││⑤93年10月22日提領20,000元。│││⑥93年10月25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120,000元。│││⑦93年10月26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共計40,000元。│││⑧93年10月27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100,000元。│││⑨93年11月17日提領512,585元。│││⑩93年10月25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共計40,000元。│││⑪93年11月29日提領300,000元。│├──┼───────────────────────────┤│15│被告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共計370,000元,借款予原│││告:│││①93年12月2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計110,000元。│││②93年12月3日提領40,000元,40,000元,40,000元,共計│││120,000元。│││③93年12月6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共計40,000元。│││④93年12月7日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100,000元,│├──┼───────────────────────────┤│16│被告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共計770,000元,借款予原│││告:│││①93年12月9日提領200,000元。│││②93年12月28日提領20,000元。│││③93年12月29日提領400,000元。│││④94年1月7日提領150,000元。│├──┼───────────────────────────┤│17│⑴原告於94年1月14日收到被告借款200,000元。│││⑵原告於94年1月19日收到被告借款940,000元。│├──┼───────────────────────────┤│18│⑴原告於94年3月18日收到被告借款500,000元。│││⑵原告於94年3月18日收到被告借款1,700,000元。│├──┼───────────────────────────┤│19│原告於94年5月13日收到被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於94年5│││月13日收到被告借款250,000元,共計借款1,250,000元予原告│││,為原告所自認,嗣被告於94年5月25日提領現金800,000元,│││以其中440,000元借款予原告,共計借款1,690,000元予原告。│├──┼───────────────────────────┤│20│被告於94年6月14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轉帳1,000,000元,借│││款予原告。│├──┼───────────────────────────┤│21│被告於94年7月14日自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領400,000元,以存│││款憑條存入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借款予原告。│└──┴───────────────────────────┘附表五┌──┬──────┬─────────────┬─────┐│編號│日期│金額│備註│├──┼──────┼─────────────┼─────┤│1│92年2月24日│150,000│現金│├──┼──────┼─────────────┼─────┤│2│92年2月25日│155,000│現金│├──┼──────┼─────────────┼─────┤│3│92年2月26日│200,000│現金│├──┼──────┼─────────────┼─────┤│4│92年4月1日│90,000│現金│├──┼──────┼─────────────┼─────┤│5│92年4月1日│30,000│現金│├──┼──────┼─────────────┼─────┤│6│92年4月30日│840,000│現金│├──┼──────┼─────────────┼─────┤│7│92年5月7日│100,000│現金│├──┼──────┼─────────────┼─────┤│8│92年5月30日│400,000│轉帳│├──┼──────┼─────────────┼─────┤│9│92年6月11日│5,000│現金│├──┼──────┼─────────────┼─────┤│10│92年6月11日│75,000│現金│├──┼──────┼─────────────┼─────┤│11│92年6月19日│120,000│現金│├──┼──────┼─────────────┼─────┤│12│92年6月26日│100,000│現金│├──┼──────┼─────────────┼─────┤│13│92年6月27日│170,000│現金│├──┼──────┼─────────────┼─────┤│14│92年7月11日│45,000│現金│├──┼──────┼─────────────┼─────┤│15│92年7月11日│45,000│現金│├──┼──────┼─────────────┼─────┤│16│92年7月15日│338,000│現金│├──┼──────┼─────────────┼─────┤│17│92年9月2日│380,000│現金│├──┼──────┼─────────────┼─────┤│18│92年12月8日│800,000│現金│├──┼──────┼─────────────┼─────┤│19│92年12月10日│1,800,000│現金│├──┼──────┼─────────────┼─────┤│20│92年12月26日│500,000│轉帳│├──┼──────┼─────────────┼─────┤│21│92年12月26日│330,000│轉帳│├──┼──────┼─────────────┼─────┤│22│92年12月26日│400,000│現金│├──┼──────┼─────────────┼─────┤│23│92年12月30日│300,000│現金│├──┼──────┼─────────────┼─────┤│24│92年12月30日│250,000│現金│├──┼──────┼─────────────┼─────┤│25│93年1月5日│200,000│轉帳│├──┼──────┼─────────────┼─────┤│26│93年1月9日│200,000│現金│├──┼──────┼─────────────┼─────┤│27│93年1月15日│400,000│轉帳│├──┼──────┼─────────────┼─────┤│28│93年1月15日│400,000│轉帳│├──┼──────┼─────────────┼─────┤│29│93年2月25日│1,400,000│現金│├──┼──────┼─────────────┼─────┤│30│93年3月16日│100,000+50,000│現金│├──┼──────┼─────────────┼─────┤│31│93年3月18日│1,000,000│自匯│├──┼──────┼─────────────┼─────┤│32│93年3月18日│100,000│現金│├──┼──────┼─────────────┼─────┤│33│93年3月26日│100,000│現金│├──┼──────┼─────────────┼─────┤│34│93年3月26日│500,000│匯款│├──┼──────┼─────────────┼─────┤│35│93年3月29日│200,000+100,000│現金│├──┼──────┼─────────────┼─────┤│36│93年3月30日│280,000│現金│├──┼──────┼─────────────┼─────┤│37│93年4月5日│200,000│現金│├──┼──────┼─────────────┼─────┤│38│93年4月7日│465,000│現金│├──┼──────┼─────────────┼─────┤│39│93年4月21日│771,300│現金│├──┼──────┼─────────────┼─────┤│40│93年5月25日│2,500,000│轉帳│├──┼──────┼─────────────┼─────┤│41│93年5月25日│900,000│自匯│├──┼──────┼─────────────┼─────┤│42│93年5月26日│599,000│現金│├──┼──────┼─────────────┼─────┤│43│93年5月28日│300,000│轉帳│├──┼──────┼─────────────┼─────┤│44│93年6月1日│200,000│現金│├──┼──────┼─────────────┼─────┤│45│93年6月18日│200,000│轉帳│├──┼──────┼─────────────┼─────┤│46│93年6月18日│140,000│現金│├──┼──────┼─────────────┼─────┤│47│93年7月1日│200,000│現金│├──┼──────┼─────────────┼─────┤│48│93年7月15日│480,000│現金│├──┼──────┼─────────────┼─────┤│49│93年7月15日│500,000│轉帳│├──┼──────┼─────────────┼─────┤│50│93年7月30日│580,000│同收款人│├──┼──────┼─────────────┼─────┤│51│93年8月10日│640,000│現金│├──┼──────┼─────────────┼─────┤│52│93年8月11日│300,000│轉帳│├──┼──────┼─────────────┼─────┤│53│93年8月11日│700,000│現金│├──┼──────┼─────────────┼─────┤│54│93年8月13日│100,000│轉帳│├──┼──────┼─────────────┼─────┤│55│93年8月16日│100,000│現金│├──┼──────┼─────────────┼─────┤│56│93年8月30日│460,000│現金│├──┼──────┼─────────────┼─────┤│57│93年9月6日│140,000│現金│├──┼──────┼─────────────┼─────┤│58│93年9月8日│300,000│轉帳│├──┼──────┼─────────────┼─────┤│59│93年9月8日│300,000│轉帳│├──┼──────┼─────────────┼─────┤│60│93年9月8日│300,000│轉帳│├──┼──────┼─────────────┼─────┤│61│93年9月14日│300,000│現金│├──┼──────┼─────────────┼─────┤│62│93年9月14日│700,000│現金│├──┼──────┼─────────────┼─────┤│63│93年9月22日│100,000│現金│├──┼──────┼─────────────┼─────┤│64│93年9月29日│770,000│轉帳│├──┼──────┼─────────────┼─────┤│65│93年9月29日│230,000│現金│├──┼──────┼─────────────┼─────┤│66│93年9月29日│200,000│現金│├──┼──────┼─────────────┼─────┤│67│93年10月13日│100,000│現金│├──┼──────┼─────────────┼─────┤│68│93年11月10日│350,000│同收款人│├──┼──────┼─────────────┼─────┤│69│93年11月12日│150,000+350,000│現金│├──┼──────┼─────────────┼─────┤│70│93年11月12日│130,000+100,000+200,000│現金│├──┼──────┼─────────────┼─────┤│71│93年12月7日│450,000│轉帳│├──┼──────┼─────────────┼─────┤│72│93年12月14日│600,000│同收款人│├──┼──────┼─────────────┼─────┤│73│93年12月16日│200,000│現金│├──┼──────┼─────────────┼─────┤│74│93年12月22日│100,000│現金│├──┼──────┼─────────────┼─────┤│75│94年1月3日│290,000│現金│├──┼──────┼─────────────┼─────┤│76│94年1月14日│100,000│現金│├──┼──────┼─────────────┼─────┤│77│94年1月14日│200,000│轉帳│├──┼──────┼─────────────┼─────┤│78│94年1月19日│300,000│現金│├──┼──────┼─────────────┼─────┤│79│94年1月19日│550,000│現金│├──┼──────┼─────────────┼─────┤│80│94年1月21日│100,000│現金│├──┼──────┼─────────────┼─────┤│81│94年1月24日│300,000│現金│├──┼──────┼─────────────┼─────┤│82│94年2月18日│200,000│現金│├──┼──────┼─────────────┼─────┤│83│94年3月2日│300,000│現金│├──┼──────┼─────────────┼─────┤│84│94年3月4日│100,000│現金│├──┼──────┼─────────────┼─────┤│85│94年3月18日│500,000│轉帳│├──┼──────┼─────────────┼─────┤│86│94年3月18日│1,700,000│匯款│├──┼──────┼─────────────┼─────┤│87│94年3月21日│300,000│現金│├──┼──────┼─────────────┼─────┤│88│94年4月6日│100,000│現金│├──┼──────┼─────────────┼─────┤│89│94年4月14日│400,000│現金│├──┼──────┼─────────────┼─────┤│90│94年4月18日│200,000│現金│├──┼──────┼─────────────┼─────┤│91│94年4月20日│300,000│現金│├──┼──────┼─────────────┼─────┤│92│94年4月22日│300,000│轉帳│├──┼──────┼─────────────┼─────┤│93│94年5月13日│1,000,000│轉帳│├──┼──────┼─────────────┼─────┤│94│94年5月13日│250,000│轉帳│├──┼──────┼─────────────┼─────┤│95│94年5月18日│100,000│現金│├──┼──────┼─────────────┼─────┤│96│94年5月18日│250,000│現金│├──┼──────┼─────────────┼─────┤│97│94年6月6日│800,000│現金│├──┼──────┼─────────────┼─────┤│98│94年6月9日│500,000│現金│├──┼──────┼─────────────┼─────┤│99│94年6月14日│200,000+100,000│現金│├──┼──────┼─────────────┼─────┤│100│94年6月14日│700,000│轉帳│├──┼──────┼─────────────┼─────┤│101│94年6月17日│400,000+600,000│現金│├──┼──────┼─────────────┼─────┤│102│94年6月28日│400,000│電匯│├──┼──────┼─────────────┼─────┤│103│94年6月29日│1,500,000│轉帳│├──┼──────┼─────────────┼─────┤│104│94年6月30日│300,000│現金│├──┼──────┼─────────────┼─────┤│105│94年7月4日│500,000│現金│├──┼──────┼─────────────┼─────┤│106│94年7月7日│500,000│現金│├──┼──────┼─────────────┼─────┤│107│94年7月7日│360,000│現金│├──┼──────┼─────────────┼─────┤│108│94年7月14日│400,000│轉帳│├──┼──────┼─────────────┼─────┤│109│94年7月14日│80,000│現金│├──┼──────┼─────────────┼─────┤│││總計31,8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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