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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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貴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貴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貴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
367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之編號2所示之案號欄均應更正為102年度簡字第40號;編號7所示之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編號9-12之罪,雖曾各經臺灣新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判、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91號裁判定其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附表102年度聲字第2507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101年8月16日│101年12月2日│101年11月29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字第17539號│字第31330號│字第2502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40號│102年度簡字第235││││1285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23日│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28日│││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40號│102年度簡字第235││││1285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2日│102年4月9日│102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84號(編號│字第4387號(編號│字第2781號(編號│││1-8經新北地院102│1-8經新北地院102│1-8經新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刑2年)│刑2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日│101年12月1日││日期││││├──────┼─────────┼─────────┼─────────┤│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字第6182號│字第6182號│字第6182號││年度案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易字第150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29日│││日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易字第1505││││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177號(編號│字第8177號(編號│字第8177號(編號│││1-8經新北地院102│1-8經新北地院102│1-8經新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刑2年)│刑2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1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偵│臺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字第6182號│字第6182號│字第5212號││年度案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審簡字第││││號│號│991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29日│102年5月29日│102年7月24日│││日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易字第1505│102年度審簡字第││││號│號│991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102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177號(編號│字第8177號(編號│字第5208號(編號│││1-8經新北地院102│1-8經新北地院102│9-12經臺北地院102│││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刑2年)│刑2年)│徒刑1年1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1日││日期││││├──────┼─────────┼─────────┼─────────┤│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2年度偵│臺北地檢102年度偵│臺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字第5212號│字第5212號│字第5212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991號│991號│991號││││││││事實審├──┼─────────┼─────────┼─────────┤││判決│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4日│││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991號│991號│991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臺北地檢102年度執│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08號(編號│字第5208號(編號│字第5208號(編號│││9-12經臺北地院102│9-12經臺北地院102│9-12經臺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年度審簡字第991號│年度審簡字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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