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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