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298號債權人 顏永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秀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鄭秀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