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樂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樂樂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緝字第1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及MDMA2顆,經送鑑定確屬違禁物,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鄭樂樂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緝第1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1年4月3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0至285)共8紙可佐,足認扣案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含包裝袋)│0.128克、驗後淨│278號(檢驗出第二級││││重0.123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含包裝袋)│0.121公克、驗後│279號(檢驗出第二級││││淨重0.116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含包裝袋)│0.14公克、驗後淨│280號(檢驗出第二級││││重0.135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含包裝袋)│0.084公克、驗後│281號(檢驗出第二級││││淨重0.079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含包裝袋)│0.083公克、驗後│282號(檢驗出第二級││││淨重0.078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含包裝袋)│0.095公克、驗後│283號(檢驗出第二級││││淨重0.09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灰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0.217公克、驗後│284號(檢驗出第二級││││淨重0.213公克)│毒品MDMA陽性反應)│├──┼──────┼────────┼──────────┤│8│灰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10103-││││0.215公克、驗後│285號(檢驗出第二級││││淨重0.211公克)│毒品MDMA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