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78號原告 魏大鈞 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追加原告 賴斌貴 被告 張宗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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