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犯行明確,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淑卿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