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高鑑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於民國92年12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查獲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高鑑0000000000),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繳納新台幣2萬元確定,被告已依命繳納
2萬元,緩起訴期間3年亦已於96年4月26日期滿等情,經本院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60號偵查卷及93年度緩字第229號執行卷查明屬實。又扣案之上開空氣長槍1支,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1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售、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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