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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