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宗煌 債務人張 建鈞 即建鈞手抓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年息)│├──┼─────┼─────┼──────┼───────────┤│1│249,996元│1%│自民國110年│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3日止,按│││││民國110年6月│年息百分之0.1計算。│││││23日止││││├─────┼──────┼───────────┤│││2%│自民國110年6│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110年6月30日│年息百分之0.2計算。│││││止││││├─────┼──────┼───────────┤│││2.78%│110年7月1日│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110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8計算,另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6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