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珮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珮驊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珮驊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均係受刑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犯罪時間相隔甚近,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且受刑人之整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其真心改過向上,儘早回歸正常社會,爰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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