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A.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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