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9年訴字第4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又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28,275元之二審裁判費迄今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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