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系爭第1144、第1145地號土地,自民國94年起至99年止之申報地價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