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爰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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