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張啓亮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啓荃 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66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4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7,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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