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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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於104年11月12日確定。因受刑人於110年6月3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⑴於103年3月24日,以103年度城簡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於103年8月12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
103年10月13日確定,⑶於104年1月2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⑴至⑶案件,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受刑人又因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
104年9月15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四罪)、6月(共四罪)、3月、4月(共三罪)確定,前開⑴至⑷案件,再經本院於104年11月1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另受刑人自103年12月5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8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第17至20頁、第24至26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三、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9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991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