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阿里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 被上訴人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