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許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4,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振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4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0102元許振華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0102元許振華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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