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81,26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