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81,26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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