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4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49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周賢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一日止,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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