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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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強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強發因犯偽造文書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強發因犯偽造文書等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彭筱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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