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泰裕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妍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許清源┌──────────────────────────────────────────────┐│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泰裕興業有限公司江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104年8月10日│300,000元│AE0000000││││妍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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