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71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廣鑫鋼鐵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359,82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繳納;又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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