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3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6,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