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 黃煜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烱煇 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865號請求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6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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