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0號聲請人 陳采綸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長男黃○○(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成年,應釋明黃○○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收入(如:打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如:在學)?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