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依樺 被告 鍾永峰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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