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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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
3、4、5、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部分及附表編號3至6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標準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中旬至95年1月16日│95年6月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406│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12259│││號│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742號│95年度易字第1695號││├───┼─────────────┼─────────────┤││判決日│95年5月8日│95年6月3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742號│95年度易字第1695號││├───┼─────────────┼─────────────┤││確定日│95年6月12日│95年7月24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6月1日│95年5月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3026│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10979│││號│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67號│95年度易字第3126號││├───┼─────────────┼─────────────┤││判決日│95年10月30日│95年11月20日│││期│││├───┼───┼─────────────┼─────────────┤│確定判│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67號│95年度易字第3126號││├───┼─────────────┼─────────────┤││確定日│95年11月20日│95年12月18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折算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5│6│├───────┼─────────────┼─────────────┤│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94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19961│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9224號│││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3542號│95年度易字第3051號││├───┼─────────────┼─────────────┤││判決日│95年12月13日│96年1月29日│││期│││├───┼───┼─────────────┼─────────────┤│確定判│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3542號│95年度易字第3051號││├───┼─────────────┼─────────────┤││確定日│96年1月15日│96年2月26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日。│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