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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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又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6月間至│94年10月12日至│94年7月20日│││94年12月18日│94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154號、95│偵字第6154號、95│字第260號│││年度毒偵字第720│年度毒偵字第720││││、762號│、76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075號│1075號│912號││├────┼────────┼────────┼────────┤││判決│95.06.29│95.06.29│95.06.30│││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075號│1075號│912號││├────┼────────┼────────┼────────┤││判決│95.07.24│95.06.29│95.08.01│││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3項、第10條第2項│3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執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77號│更字第977號│更字第977號│└────────┴────────┴────────┴────────┘┌────────┬────────┬────────┬────────┐│編號│4│5││├────────┼────────┼────────┼────────┤│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6月間至│95年12月20日││││94年7月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4718號│偵字第7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55號│1157號│││├────┼────────┼────────┼────────┤││判決│96.01.24│96.04.0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2255號│1157號│││├────┼────────┼────────┼────────┤││判決│96.02.12│96.04.2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更字第1686號│更字第1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