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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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今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6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今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30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1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4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於110年5月3日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65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6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被告該案(109年度毒偵字第2665號案件)於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122公克,檢驗後淨重0.113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院109年1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17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