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0號抗告人 黃金德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102年3月29日所為之
102年度交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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