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3號聲請人 黃子修 相對人 邱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邱清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