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孫方龍 被上訴人 陳仲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鑫忠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孫方龍 被上訴人 陳仲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鑫忠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