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何忠勲 被告 陳滄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車輛回復原狀,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80,091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8,344元。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8,43
5元【計算式:280,091元+68,344元=34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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