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酋錦
黃宏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酋錦、黃宏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分別於同年
2月4日、2月13日提起上訴(本院判決正本於102年1月3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王酋錦之住所轄區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上訴人黃宏榮則於102年
1月29日收受判決正本),經核渠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2年3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王酋錦、黃宏榮於限期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分別於102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上訴人王酋錦於102年4月2日親自領取該裁定,上訴人黃宏榮則於102年3月28日收受本院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等在卷可稽,現本院前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揭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