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威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84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OPPPOReno2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另一SIM卡)2華碩筆記型電腦壹台(含電源線、滑鼠)3隨身碟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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