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月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3年8月12日)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淑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4日晚間某時│103年7月2日15時7分許│││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6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0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實├──┼───────────┼────────────┤│審│判決│103年7月18日│103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0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決├──┼───────────┼────────────┤││確定│103年8月12日│103年11月18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353號(│103年度執字第9508號│││依103年度執緝字第1794││││號已部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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