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陳延宏 (原名: 陳詠霖 、 陳泰源 )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延宏(原名:陳詠霖、陳泰源)間清償借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0,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