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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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交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正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全正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火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速偵字第9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速偵字第991號││被告全正財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Z0000000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全正財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號之弟媳婦住處飲用高粱酒1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22)日清晨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騎回彰化縣溪湖││鎮。嗣於同日清晨5時22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91││號前時為警攔檢,並對全正財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之數值。││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全正財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資佐證。本件被告事證明確,其罪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檢察官洪英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書記官楊自剛││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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