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綦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7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訴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綦緯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最末句補充「而王○○即當場施用完畢。」,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顏綦緯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並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之第三級管制藥品,而第三級管制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為醫藥上使用,倘非經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且藥物之製造,應依藥事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迄今僅核准藥品公司輸入愷他命原料藥製藥使用,未曾核准個人輸入。又國內既僅核准藥品公司輸入愷他命原料藥製藥使用,未曾核准個人輸入,且臨床醫療用之愷他命均為注射液形態。查本案無償轉讓予證人王○○施用之愷他命,係可摻入香菸之粉末而非注射液型態,顯非依醫師處方而開立,屬非經合法調劑、供應及製造,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非法輸入之禁藥,是被告持有轉讓之愷他命,自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又無論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或係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管制藥品,均不得非法轉讓,當為被告所知悉。被告非向藥品公司購入 上開愷 他命,其對於愷他命係藥事法所規定之偽藥,主觀上自應有所認識,則其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自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適用重法處罰。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被告轉讓愷他命之犯行,自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被告轉讓偽藥之犯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行為,又被告持有愷他命之低度行為,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原則,即不能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況該次行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持有之愷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上,是被告於轉讓愷他命前後之持有行為,屬不罰之行為,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仍無視愷他命兼具毒品及偽藥之性質,對於身體健康造成戕害,無償轉讓供其他人施用,使得愷他命在社會上之流通,並助長施用愷他命之不正風氣,實無足取;然兼衡犯後已坦承犯行,暨其自陳為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歲之小孩,預備從事開設飲料店面工作,與太太及小孩同住,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偵查起訴,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17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顏綦緯明知愷他命係藥事法所規定之偽藥,亦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日23時許,在嘉義縣○○鄉○○路○段○○○號,無償提供愷他命予王○○施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顏綦緯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二│證人王○○於警詢之證│同上。│││述。││││││├──┼──────────┼────────────┤│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