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阿妙 被告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38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湯有朋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